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五屆第三次定期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金門縣政府(89)府民字第八九二三七五九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89)坵民字第八九○一○九號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六屆第四次定期會通過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坵民字第○九三○○○○一六九號令修訂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金門縣政府府民字第○九三○○三一九九九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九屆第五次定期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坵民字第一○六○○五五二三一號令修訂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金門縣政府府民自字第一○六○○五五二三一號函備查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烏坵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鄉長一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 四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掌理核稿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分別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組織之設立 及管理、新聞行政、財務收支及管理、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藝文活動、廢棄物清理及處理、道路之建設及管理、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其他法律賦予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課員、技士、助理員各一人。
第 七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置主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所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為五人。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鄉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所設鄉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鄉長。
秘書。
課員、技士、助理員。
鄉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鄉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鄉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 十四 條 下列事項應經鄉務會議之決定:
施政計畫與預算。
鄉規約及自治規則。
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鄉長交議事項。
其他有關鄉政重要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鄉長核定後實施。
第 十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