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二、申請條件: (一)年滿55歲至64歲(即民國50年2月18日以後出生及民國60年2月17日以前出生者符合資格)。 (二)設籍本縣者。 (三)於中華民國81年1 ...更多